【当前热闻】知名房企员工跟投,要承担超出认缴投资额的亏损,是否违法?

来源:王五说说看

这要看员工是以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参加的跟头,前者只需要以认缴的金额为限承担亏损,后者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资料图)

很多人还不清楚什么是跟投,先简单介绍一下这种最近两年在房企中非常流行的开发模式。

房企缺钱,让员工跟着一起当开发商

跟投的本质是让房企员工一起参与到开发项目之中。

比如,某房地产商要开发一个新的项目,总共需要50亿元资金,房企出20亿元,剩下的30亿元由员工出资,所有出钱的员工都是房子的股东之一,等到房子建好了卖出去后能够分到对应的收益。

在房企资金链没有问题的时候几乎没有跟投,道理也很简单,为什么要把赚钱的机会给员工呢,老板自己开发赚走所有的钱不好吗。

三条红线政策出来后房企的融资能力遭到巨大影响,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发所有项目,有的项目的土地已经买了或者地基也打好了。为了将项目继续下去便想出了跟头,让员工一起参与到开发中去,有点“荣辱与共”意思。

注意,跟投和向员工借钱不同,参与跟投的员工是股东,和房企平起平坐,只是拥有的股份少一些,不是债权人。

有些资金紧张的开发商甚至要求员工必须跟投,尤其是领导,不拿钱出来跟就不要干了。

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做项目

造房子前是会设立项目公司的,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公司,有员工跟投的项目回采用另外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

这玩意和公司不同,并非同股同权的,股东分成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做决策,有限合伙人相当于财务投资者,只出钱,等分红的时候拿钱走人。

回到跟投的事情上来,员工一般为有限合伙人,房企为普通合伙人,这么一来哪怕所有员工的持股比例多于房企也没法对项目“指手画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房企能够决定项目的进度,项目定价,供应商选择等核心问题。

有限合伙人不需要负超出认缴金额的亏损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了,为什么房企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跟投的员工只能做有限合伙人呢?明显不公平吗。

事实上员工也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要和房企谈妥了流行。不过,成为普通合伙人后承担的责任大了很多,甚至可能倾家荡产。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以认缴金额为限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如,一家合伙企业就两个合伙人,张三是普通合伙人,认缴10万元,李四是有限合伙人,认缴15万元。合伙企业经营不善,几年下来不仅一分钱没有赚还快亏了60万元。

对于李四来说只要给15万元就可以了,张三则不同,除了负责10万元的债务外还要从个人财产里拿出35万元还债(60万-15万-10万)。

这个叫作责任与义务相对等,既然普通合伙人是摆话的,合伙企业经营的如何主要看普通合伙人的决策,那么就得承受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的责任。

跟投的员工一般不用额外掏钱但有例外

理解了以上内容后大家应该就知道项目亏损后房企要求员工承担超过认缴金额的亏损是不合法的了吧,有限合伙人不需要负超出认缴金额以外的债务。

不过,有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如果某位员工不是有限合伙人而是普通合伙人的话事情就麻烦了,需要承担超出认缴金额的债务。

第二,合伙企业不只有一个项目。

比如,A项目和B项目都是一家合伙企业负责开发的,张三投了50万元进A项目、40万元进B项目。

A项目发生了巨额亏损,张三认缴的50万元亏完了还是不够,B项目的40万元是能够用来为A项目还债的。

因为对张三来说是投了两个项目,但从合伙企业对外的角度来看两个项目对应同一家企业,认缴金额当然是要算一起的,换言之,张三认缴的金额为90万元。

因此,跟投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搞清楚自己到底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投的几个项目是不是同一家合伙企业名下的。

有些公司的做法比较恶心,搞几十页的合同,字又特别小,重要条款不用黑色粗体标出,员工并非都是法律工作者,哪里搞得清,再加上不跟投就走人的威胁,稀里糊涂地签字跟投了。

项目盈利问题还不大,一旦亏损问题就出现了,而当下的楼市出问题比盈利概率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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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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