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农商行违法被罚140万 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保费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信息公开表披露,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台农商行”)存在向小微企业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保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审查不到位、个人大额贷款未执行受托支付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江苏东台农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同时,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显示,吴海兵对江苏东台农商行向小微企业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保费负直接管理责任,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对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显示,陈翔对江苏东台农商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审查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显示,周立对江苏东台农商行个人大额贷款未执行受托支付负直接管理责任,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显示,杜娟对江苏东台农商行个人大额贷款未执行受托支付负直接管理责任,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标签: 东台 保费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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