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RA母公司违法被罚没17.7万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App发现,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其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公司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约1.58万元,罚款16.1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303号)显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款货号为8574/415/800、8281/487/800、9252/405/800的裤子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依据产品明示标准FZ/T81007-2012《单、夹服装》检验,耐摩擦色牢度/(级)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3月至4月进口了上述3款不合格的裤子787条,2021年4月至5月销售上述3款不合格的服裤子539条,库存248条(含备样3条),货值金额107448.78元,违法所得15802.27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次数、持续时间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与整改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裤子248条;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16.12万(161173.17)元;3.没收违法所得15802.27元;罚没款共计:17.7万(176975.44)元。

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集团,专注于时装的设计、生产、分销和零售,旗下拥有Zara、Pull&Bear、Massimo Dutti、Bershka、Stradivarius、Oysho、Zara Home等八个品牌以及遍布全球96个市场的7422家商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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