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近日,财政部修订并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指出,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投资方向上,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存续期限方面,《办法》规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标签: 财政部 科技成果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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