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来源:经济参考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指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意见》指出,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意见》指出,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从救助对象范围来看,医疗救助将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例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从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来看,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且原则上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对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对于救助水平,《意见》指出,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意见》表示,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业内人士表示,重大疾病已成为所有致贫因素之首,因病致贫人数由2014年的2850万人下降到了2019年的96.9万人,直至2020年底清零,全民医保在助力脱贫攻坚的总体战中,发挥了基础性、制度性保障的重要作用。

但上述人士表示,清零不意味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不存在了。有数据显示,疾病已成为致贫首要因素,贫困人口总量中40%左右的群体是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产生的。此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作为具有减贫防贫制度效能的中国医保制度,在常态化、制度化减贫防贫的新伟大征程中,还要继续发挥其助力减贫防贫的特定效能。同时,其将普通家庭中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也纳入进来,进一步加大救助保障范围,且进行动态调整。

的确,对于救助人员的确定,《意见》指出,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此外,《意见》透露,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标签: 夯实 长效机制 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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