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振兴银行违法被罚140万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4日讯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21〕36号、37号。

公告显示,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二、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三、个人贷款业务审批管理不严;四、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辽宁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肖煜对辽宁振兴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个人贷款业务审批管理不严、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负有管理责任。辽宁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标签: 辽宁 振兴 银行 违法

推荐

财富更多》

动态更多》

热点